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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2-09-25 15:06:27
三、大力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努力提高其研究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能力。
要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改革试验,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广辟资金来源渠道,从优支持其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建设。要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解决相应的担保问题;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组建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拓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渠道。
要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横向联合与协作,通过订立技术合同、联营协议以及相互入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合作经营,加快成果转化速度,提高成果转化效益,扩大科技产业规模。
要加快各级政府科技计划与市场机制接轨。科技计划项目要逐步通过公开招标订立技术合同,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能够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承接国家计划项目,在资金、物资和技术条件方面获得同等的支持。
对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落实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权,允许其在国内外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服务网点。对外贸易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与民营科技型企业相互投资或参股,组成技贸、工贸、农贸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直接参与外贸洽谈活动,增长外贸知识和谈判经验。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商务人员要减化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把握机会,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四、明确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规范组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内部组织建设,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民营科技型企业具有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要在深化改革中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探索民营科技型企业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和现有企业的改造途径;
--大中型民营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法人;
--对于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
--继续实行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等原则健全组织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实行个体、合伙和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技术经济业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订立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的,要依法订立并严格遵守;
--对于主要依靠个人集资,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但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应通过重新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清产核资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办为个体、合伙、私营企业,也可以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愿意继续维持集体企业的,应当在签定书面协议并履行公证手续后,按集体企业管理和经营;
--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国有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协议或者章程明确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关系,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充分保障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新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在明确产权关系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化的企业制度。按照组织形式,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实行独资、合资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按照经营方式,可以采取承包、租赁、信托、委托、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健全财务、会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内部分配和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保证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
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在技术经济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重合同,守信誉;严格成本核算,如实申报经营状况,依法纳税。要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要创造和锤炼企业文化,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职业修养和现代文明新风。要提高职工素质特别是主要决策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和法制,努力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充分肯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单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政策、管理企业的作法,切实为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对于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清理,凡有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继续实施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应依照程序适时予以修改、补充或废止。要大力宣传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们锐意改革、甘冒风险、自立自强、敬业乐群的开拓进取精神,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放活民营科技型企业,保障其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定价以及内部分配、内部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各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组织,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广泛服务。
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类保险基金,并使之良性循环。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要把民营科技型企业为职工设立的各类保险纳入本地区统筹,实现社会化管理;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应支持和帮助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职工的各类保险,待条件具备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积极开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家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系统地了解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经济法律和法规,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证券交易等专门知识,提高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
要依法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民营科技型企业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纠纷。对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科技人员分流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应当历史地、客观地加以分析,充分考虑科技工作和智力劳动的特点,严格区分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予以妥善解决,做到既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权益,又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和整个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要坚决取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切不合理摊派和负担。
六、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崛起和发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也是深化改革,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符合当代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站在改革的前列,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制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动各具特色的民营科技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统筹协调企业登记、人员培训、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贷款申报等有关手续。各级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实践,鼓励、支持新的探索和试验,搞好相关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机制。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高效、配套服务。
民营科技实业家、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各级政府部门与民营科技型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及时反映民营科技界的要求,切实维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壮大,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