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出租标的状态为空置,按现状出租,出租标的尚未办理产权证明,四川天府新区永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产权,有权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自行在西南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查阅公告及相关资料,经营业态需办理行政许可的自行核实条件,出租方不集中组织查看现场。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
2. 本次出租标的所在商业街项目管理方为四川天府新区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方受出租方委托全权开展项目租赁及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3. 每个标的单独出租,业态为限制性业态,承租方必须按照限制的业态经营,在履约期间不得改变业态;每个出租标的具体业态要求详见《资产信息表》。
4. 出租期限为5年,租金价格在租赁期限内不上涨。
5. 出租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和首个租赁年度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
6. 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首年度的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后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个支付周期起算日的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该期的租金。若承租方未按规定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 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及采购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 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和管理,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义务接受、配合出租方、管理方对出租房屋进行的日常巡査和动态监管,对于出租方、管理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和监管意见,除承租方有正当理由外,均应及时整改和釆纳。
9. 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10. 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各种补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经营不佳、停水、停电、停气等任何理由。
1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并应保证租赁房屋完好,除了自己添置的设备可自行收回外,其余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等,须按照现状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否则应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2. 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不退还未到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3. 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4. 承租方按城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物业等全部费用。
15. 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无权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16. 出租标的物业管理费3.5 元/平米/月,一年一交,采取预付制,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其已对出租标的面积进行确认,成交后按照《资产信息表》披露的面积缴纳物业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拒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状况,同意接受出租房屋所属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并于《租赁合同》签订的同时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相关协议。
17. 承租方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营业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18. 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负责房屋墙面、地面、顶棚、灯具、用电开关、用电插座、上下水管道、水龙头、盥洗设施等屋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9.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火灾、盗窃、水灾等意外财产保险,保险费自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 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相关要求进行店面装饰、装修,以及店面招牌制作。装修完成且经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店营业,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1. 出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蜂窝煤等危化品。
22.承租方同意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物业使用。
23.承租方同意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要求对后期商铺物业装饰装修进行监管。装修完成之后经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开店营业,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24.所有出租标的均未接入天然气,光纤电视网络等弱电线路未铺设到户,自来水未接入户内,需要承租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入户开通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5.出租标的经营过程中的排污、油烟需达到环保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后方可营业,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26. 经营业态为餐饮的租赁标的已设置排烟主管道及隔油池主管道,需承租方方自行将租赁标的排烟、隔油管道接入主管道并承担所有费用。
27. 承租方装修前需提前报送装修方案给出租方、管理方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装修完成后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营运。如承租方未按照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特别提示:承租方在装修期间不免租金,需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8. 有关征收事项的特殊约定:(1)如遇征收,且征收公告公布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2)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3)当出租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承租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9.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装修价值归属说明:(1)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2)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后,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经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3)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4)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经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后,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0. 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出租标的内存在承重柱可能会影响后期经营),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1.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征信黑名单,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改变业态、变更《租赁合同》或转租等要求。
32. 出租方为行政单位,无法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33. 其他信息详见《租赁合同》、《资产信息表》。
34. 标的踏勘现场咨询点:永兴街道黄金桥路33号(永兴六和里商业街运营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9102837379。